尽快出台对信用评级监管的专门立法 公司信用等级评级在哪儿办?价格咨询找河南誉泰,免费辅导 目前我国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中,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使得在监管实践中缺乏充分、完整的法律依据,无法有效约束信用评级违规行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多层次的评级监管法律框架,由**法律和部门规章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形成基本的、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法律规范。 (二)完善信用评级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 根据2016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将会成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机关,同时证监会、**仍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将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信用评级机构准入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退出标准,在制定准入标准时除了沿用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营业场所、财务报表等要求外,应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如评级流程、程序方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内部控制管理措施等。另外为了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同时促进本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国际化发展,针对外国信用评级机构也应制定相应的准入制度,比如对涉及到我国金融、*等和主权利益的业务应对其进行禁止或限制;在批准外国评级机构进入本国市场时,外国**也应该放开本国市场允许我国评级机构进入;在外国机构投资入股本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时,对其持股比例进行限制,以防止其直接或间接控制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经营权。为了鼓励本国评级机构的发展,可以实行双评级制度。在退出监管方面,要科学合理地制定退出的方式、标准、范围和程序等。可以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程度细化为多层次、多渠道的退出机制,如公开谴责、罚款、限制业务范围、中止认证、撤销认证直至退出,逐步加大惩罚力度既可以是全国市场的退出也可以是局部市场的退出;既可以是全面业务的退出也可以是部分业务的退出;既可以是长期退出也可以是短期退出。完善的退出制度是实施市场优胜劣汰的基础,**信用评级结果的可靠性。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声誉资本薄弱、公信力不足,增强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提高其公信力。通过及时、完整、真实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增加投资者对受评对象和评级机构的了解,也可以由此积累信用评级机构的声誉资本,增加市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认可度。同时这也是对利益冲突监管的一种有效手段。在信息披露监管中应该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合规性作出强制性规定,比如应当无条件地随时披露受评对象和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的含义、其体的评级方法、评级流程,信用评级分析师的姓名、职称,评级数据、评级收费方式、评级历史表现,等等。在信息披露的形式上可以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持续性地及时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进行定期填报,由监管部门统一披露并进行合规监管,对一些重要信息的变更也应该进行即时披露,并且监管部门应该通过*的网站或渠道向公众披露以上信息。 (四)细化利益冲突监管 虽然目前我国的主要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利益冲突的种类界定比较简单,不够详细。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问题,还应该从股权结构设置、评级业务活动、评级机构员工利益等方面来规避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对于信用评级人员的独立性,应该要求信用评级营销人员、评级费用谈判人员、咨询顾问业务人员等与评级业务人员保持独立性,并严格监管。另外,就造成信用评级利益冲突问题的主要方面——发行人付费模式来说,因为国内信用评级市场本身需求不足,而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又不够强,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仍将主要采用发行人付费的模式,建议监管部门对发行方支付的信用评级费用占到信用评级机构总收入的比例进行限制,加强对发行人付费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的监管。 在对利益冲突监管的方式上建议除了**禁止和回避两种以外,对于一些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但程度较轻的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让市场参与者实施监督,还可以通过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内部控制管理进行监管。另外对于回避制度,还需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其体的实施进行监督,否则很难**评级机构的内控制度能够解决这种类型的利益冲突。 (五)完善信用评级行业的自律监管 行业自律监管是外部监管的必要补充之一,我国应该建立起统一的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对会员及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可以约束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行为。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来实现奖优限劣,促进声誉的形成,更好地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数据库,使得各评级机构的诚信情况可以公开查询;建立自律**帮助行业进行自律,发现违约行为可以在行业协会内部实施惩戒。全国统一的行业协会的建立对信用评级行业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司信用等级评级在哪儿办?价格咨询找河南誉泰,免费辅导 (六)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完善信用评级机构问责机制 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较终目的是对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予以恰当的保护。要保护投资者利益,应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在信用评级立法中应明确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使投资者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有法可依;其次,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利益冲突的监管,强制信用评级机构对公众的信息披露;最后还应该完善信用评级机构的问责机制,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故意诱导、掩藏评级信息,存在重大违法情况的,应有其体的民事赔偿的惩罚措施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