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个人信用等级评估—口碑好质量高—找誉泰信评-河南地区便捷 特别是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扩大,截至2018年9月末,我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83万亿元,存量规模巨大,信用风险也逐渐暴露。2014年“**日债”违约以来至2018年3月末,我国债券市场共有122只债券发生违约,可见信用评级对于市场风险的揭示和风险定价起着关键作用。 二是评级机构发展较快。 截至2018年3月末,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法人类和非法人类评级机构共167家,至2017年末注册资本为17.1亿元,比2013年增长45.6%。备案的债券市场评级机构注册资本、总资产分别为6.3亿元、33.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4.1%、8%。专业评级人员、机构盈利能力均有一定增长。 三是评级质量有所提高。 有关资料显示,2015—2017年各等级债券的违约率基本呈随信用等级降低而升高的反向关系,且发行利差也呈级别与利差的反向关系,各级利差存在显着性差异,表现出较好的区分度,评级稳定性有所增强。2017年我国信用等级整体调整率为10.7%,比2015年的13.1%和2016年的11.0%均有所下降,稳定性逐步提高。 四是国外评级机构进入国内评级市场。 2017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7号》规定允许在华外资全资金融服务公司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目前,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分别在北京设立了穆迪(中国)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惠誉博华信用评级有限公司3家独资法人评级机构,对国内评级机构和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 评级监管现状 一是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2006年发布了《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信贷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年〕*7号》,规范国内、境外评级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要求和程序。 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发布《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加强信息披露、评级机构监管和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 二是信用监管呈高压态势。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外部评级风控**,推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信用评级资质互认,鼓励评级机构资源整合,加强评级机构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和评级行业监管信息共享,逐步统一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通过业务报备审核等方式实施评级业务过程监督,利用征信管理监测系统、违约率系统监测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情况。 伴随着金融强监管,各主管部门对评级机构从严管理已成新常态,2017年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通过公开“点名批评”的方式给评级机构施压,并**公布市场化评价结果排名。 2018年3月证监会网站集中披露了对中诚信、联合资信、鹏元资信和上海新世纪等近一半评级机构出具的警示函、责令改正决定书等行政监管措施。 2018年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开展联合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评级机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是否有效运行、评级报告是否有效进行风险揭示等内容。 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评级市场日趋成熟,评级机构逐渐壮大,但仍应看到我国评级市场多头管理的问题,评级机构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还存在评级质量、公信力、评级模型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差距。 评级机构方面 非个人信用等级评估—口碑好质量高—找誉泰信评-河南地区便捷 一是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相比,我国评级质量总体上在准确性、稳定性方面还有差距。 二是评级模型和方法尚显不足。 三是与市场有效需求相比,我国评级机构存在着多、散、乱等问题。 四是评级人才匮乏。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评级机构评级分析师少于10人的有35家,占比39.3%,行业流动率的平均值大概保持在25%,从业人员平均工作年限2年。 五是评级数据来源不可靠。由于我国对公司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不重,会计信息造假成本相对低廉,造假情况较普遍,其评级结果的可靠性大打折扣。 六是自身公信力不足。运行机制中的利益冲突易造成评级虚高。2018年8月,大公国际被指通过提供咨询服务来变相“买卖评级”,涉及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处罚暂停评级业务1年。 评级监管方面 一是法律层级较低。我国信用评级法规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相对于美国国会制定的《改革法案》《2010年恢复美国金融稳定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众议院制定的《评级机构责任和透明度法》,欧盟**制定的《欧洲议会和欧盟**信用评级机构法规》等法规,从监管立法来说,层级不高,有失法律*性,适用范围有限,缺少国家层面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规范。 二是多头管理带来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金融监管主体多元化、分市场管理的监管框架。监管的分割易造成监管真空或冲突,降低监管效率,制约评级业务发展。 三是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不完善。美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披露且以能够被评级使用者理解的形式披露评级方法、流程、评级表现、评级收入和结构化金融产品评级等4个方面内容。相比之下,我国仅要求评级机构披露评级违约率等信息,规定评级机构向其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的程序,如向证监会披露机构的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评级结果等,并没有明确评级机构向社会大众进行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方式。 政策建议 加快评级监管制度的出台 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基础法规,协调好机构与市场管理的关系,在目前评级监管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下,建议加快推进《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为评级监管提供制度抓手。 尽快出台相关规范文件,不断提高我国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水平,培育我国*评级机构,提升对外竞争力。 完善现场、非现场的评级监管体系 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利用征信管理监测系统的统计监测功能,非现场核查评级人员及资质、评级收费、工作底稿、跟踪评级的及时性等全流程材料,切实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强化评级备案事中事后管理,引入评级机构淘汰机制,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合规监管。 加大信息披露,强化事后检验 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评级机构备案管理机制的要求,强化评级机构的评级规则、评级人员和评级模型等报备和公告。 同时,根据客户的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建立评级质量事后检验机制。 防止利益冲突,强化评级监管 一方面从股权结构设置、评级业务流程与评级机构盈利模式入手,评级机构要不断优化内部结构管理,完善经营模式,避免评级结果与盈利收入紧密联系。积极开发适合“本土”的信用评级服务产品,树立信贷市场成员,扩大评级机构周边影响力。 另一方面为防止“以级定价,以价定级”,推行使用人付费模式,保持第三方评级机构独立性,学习借鉴美国经验,加强评级人才储备,提高职业操守。 统一评级标准,加强市场自律 一是制定信用评级行业统一标准,向社会公众公开评级标准及明细,提高定量指标占比,降低定性指标占比,提升评级信息化水平。 二是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级公司数据库,通过多方信息渠道了解比对评级企业财务报表、实际经营等真实情况,增进对评级机构的全面了解、客观评价。 三是加强评级机构自律组织建设,完善外部评级风控**,强化市场监督约束。 加强访谈跟踪,推广双评级制度 评级机构通过不定期安排人员对评级对象进行现场走访,掌握较新信息,实现评级资料实时更新,保证评级结果与事实一致,充分揭示评级对象的真实运营水平和风险状况。积极引入双评级制度,抑制评级市场级别竞争,提升信用评级质量,加强风险预警,促进评级业发展。 务实基础,提高评级质量 非个人信用等级评估—口碑好质量高—找誉泰信评-河南地区便捷 我国亟须加强信用评级机构自身建设,从独立性保持,内控制度,评级模型的科学化与合理化建设、评级人才培养等文化软实力,转化为评级机构合规管理、评级作业流程化,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和市场研发等评级硬实力,以切实提高评级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