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怎么评?咨询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河南誉泰信用评级专业*! **,市场性惩戒、社会性惩戒的权源。从传统的征信法律制度来看,交易相对方可以根据信用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记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如提高交易条件、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或者拒绝与其进行交易,从而确保交易安全。这类惩戒措施是基于市场声誉机制,由平等交易主体作出的理性选择。本质上,这是一种市场自组织形式,原则上应由民商法、征信法等法律予以调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惩戒措施的规制,国家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是提供相应的法律及市场化、社会化的信用机制,形成社会层面的信用法律机制。 实践中,如果交易一方(如金融机构等)有较为优势的市场交易地位乃至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属于垄断性的公共事业单位,则其行为必须符合反垄断法、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怎么评?咨询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河南誉泰信用评级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公用事业法的有关规定。这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较多。比如:我国《反垄断法》*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实施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又如,《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6条*2款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社会性惩戒与市场性惩戒一样,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惩戒,因而有相同的法律基础。 *二,行业性惩戒的权源。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对其会员有相应的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责任,依据是会员之间签订的自律规章。关于行业协会惩戒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是一种社会权利,即一定的社会主体凭借对所拥有社会资源的控制,使其他社会主体服从其意志的支配力。 这种惩戒权明显不同于国家权力。行业组织对其违法失信的会员采取公布失信信息、公开谴责、处以违约金等措施,在性质上是基于自治规章的惩戒。例如: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信用电力自律公约(试行)》*6条及其他相关制度,公约成员单位违反诚信责任等自律条款的,其名单要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并在信用评价中予以体现,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还可以采取取消行业性评比评优资格等措施。 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怎么评?咨询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河南誉泰信用评级专业*! *三,行政性惩戒、**性惩戒的权源。行政性惩戒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关系而实施的信用惩戒。公权力机关基于公权力,可以查询或者公开信用主体的相关信息,了解信用主体当前或过往的守法、履约情况,进而采取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惩戒不同,行政性惩戒是借助于公权力实施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性惩戒的权源是**权力。由于**权的行使有较高位阶的《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根据,所以目前对这类惩戒措施的社会质疑较少。 2.基于信用惩戒方式及法律后果的分析 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这三类惩戒方式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信用惩戒,其法律根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会员之间签署的自治规章、征信法等,相应的法律后果是拒绝缔结合同、提高交易条件、减损失信人作为会员的权利或使其承担相应的损失等。这类信用惩戒的结果,更多的是民事上的不经济、不利益。 公权力主体实施的信用惩戒主要针对不遵循法定义务的失信行为,产生公法上的不利后果。张维迎教授认为,私人之间实施信用惩罚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对于具有霸权特征的人和企业而言,国家应当加入进来,帮助建立私人之间惩处不讲信用行为的制度,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 行政机关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涉及面较广,对失信行为人的约束面更加广泛,如禁止或限制市场准入、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怎么评?咨询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河南誉泰信用评级专业*!,加强管理、直接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列入“黑名单”等。这些信用惩戒措施中,有的并不会对信用主体的活动产生直接限制,有的则会产生类似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后果。对于后者,实施信用惩戒的机关或组织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对这类惩戒措施进行法治化的要求更高,需要在公法范围内予以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从现代国家运行特征来看,**不仅可以采取纵向的命令和管理的方式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还可以采取平等的横向协商手段承担公共责任。这类协商的本质是**在经济活动或经济管理中将其意志直接体现在原本属于私人自治的契约关系中,由此形成的合同关系可以适用合同法或者专门的**合同法进行调整。 例如:在信用承诺制度中,如果公权力主体与信用主体约定了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主体违反其承诺的行为就成为被施以信用惩戒的根据。 失信惩戒类型化规制的重点——行政性惩戒 我国当前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中,较值得关注的是公权力机关采取的惩戒措施,尤其是这类惩戒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信用惩戒,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怎么评?咨询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河南誉泰信用评级专业*!,需要探寻其法律基础,并加以相应的法律规制。 (一)行政性惩戒是否都构成行政处罚 现实中行政性惩戒的类型较多,但并非所有的的行政性惩戒措施都是高强度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性惩戒措施的管理强度不同,包括加强管理类措施、不予授益类措施、“黑名单”措施、对资格权益的限制或减损类措施等。行政性惩戒措施是否构成行政处罚,应结合该措施的性质加以认定。下文以几类重要的行政性惩戒措施为例进行分析。 1.加强管理类措施、不予授益类措施 加强管理类措施,如加大监管频率、取消相应的便利(如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等,这类措施对信用主体的活动并不产生实质性的行政约束,也不构成对信用主体权益的限制或减损。不予授益类措施包括不授予荣誉称号等,这类措施是对企业非核心权益的限制,不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范畴,从性质上可以将其理解为对信用主体带来不利负担的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处理在学理上可理解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此类行为虽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因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具有可诉性。 2.行政“黑名单”措施 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怎么评?咨询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河南誉泰信用评级专业*! 行政“黑名单”措施是失信惩戒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的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学者认为,“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行政监管模式创新,有利于实现行政监管的动态化,使**对市场主体从直接监管转为间接监管,也促使**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由事前监管转为事后监管。 此外,行政“黑名单”措施还有利于推动市场经济法治化,有利于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从而**交易安全。从法律属性来看,行政“黑名单”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在学理上,行政处罚一般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声誉罚等类型。仔细考察会发现,有的行政“黑名单”措施类似于行政法上的声誉罚,其目的是让社会成员对失信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尽可能周知,从而在投资交易或民事交往活动中采取防范措施。有的行政“黑名单”措施则类似于资格罚,其通过信息共享,使更多行政机关或**机关对列入“黑名单”者实施信用约束与信用惩戒。行政“黑名单”措施在本质上相当于行政处罚的主要理由如下。 (1)行政“黑名单”措施有强烈的负面评判性。行政“黑名单”是行政机关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经过整理判断的结果,带有很强的价值判断色彩,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具有提示、警示的作用。行政“黑名单”措施的价值判断属性,使其完全不同于对企业等主体的基础信息或其他信用信息的公开反映。例如:根据**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公开并不涉及行政机关的价值判断。 (2)行政“黑名单”措施会产生降低市场影响力和社会声誉的结果,导致权利的减损。虽然“黑名单”本身不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限制、惩罚效力,但由于行政机关的优势地位和*性,“黑名单”一经公布,就会对失信主体的信誉和舆论形象产生现实的减损效果,对其生产生活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和实质性限制。 (3)行政“黑名单”措施往往伴随公权力机关对失信人权利的减损、义务的加重等后续措施。行政机关公布“黑名单”以后,通常会对列入“黑名单”者附加更为严厉的监管或惩戒措施。可以说,“黑名单”既是行政机关对有关信用信息进行整合的结果,又是对失信行为人采取其他惩戒措施的基础。从实践效果来看,被列入“黑名单”甚至比受到警告、通报批评的后果更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类本质上属于非限权性的所谓“黑名单”措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就属于一种典型的非限权性措施。因为该制度的根本目标不是实施惩戒,而是向社会公示企业未进行年报等轻微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尽快公示相关信息。从规则设计的初衷来看,该制度是一种“快进快出”的制度,只要企业更正其违法行为,就应被移**单,而不发生惩戒的后果。 因此,该制度本质上是非限权性的“黑名单”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后,往往被施以较为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这实际上是将经营异常名录错误地理解为一种限权性措施,偏离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立法本意。 3.限制资格权益类措施 这类措施是对失信主体法律权利的实质性限制,也是对其核心权益的限制。这类惩戒措施尽管从形式上看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列举的处罚措施,但由于其对相关主体的资格和权益的限制带有明显的惩罚性,所以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例如:限制企业参与某类项目的资格、降低其资质评级、吊销其营业许可证甚至依法予以关闭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会造成较大的甚至严重的影响,涉及对企业的能力罚、资格罚等问题。这类措施的实施应当符合《立法法》的规定,并纳入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接受相应的**审查。 综上,行政“黑名单”措施、限制资格权益类措施构成行政处罚,而加强管理类、不予授益类等不以减损权利为目的的失信惩戒措施不构成行政处罚。 (二)构成行政处罚的失信惩戒措施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信用评估报告中的信用等级怎么评?咨询专业的信用评级公司—河南誉泰信用评级专业*!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构成行政处罚的失信惩戒措施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就“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律价值而言,其目的在于避免行政相对人因同一行为而遭受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目前,对于何谓“一事”、何谓“不再罚”乃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