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哪些?*信誉好的信用评级公司—找河南誉泰信用评估,来自公权力机关的惩戒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原则。公权力实施信用惩戒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包括惩戒标准法定、惩戒对象法定、惩戒主体法定、惩戒措施法定、惩戒程序法定、惩戒期限法定、救济机制法定等方面要求。公权力机关实施惩戒的法定要求既要彰显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也要确保法的安定性,以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预期。在法律未对信用惩戒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的情况下,社会公众会对失信的法律后果缺乏合理预期,进而认为信用惩戒缺乏合法性、正当性。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实现信用惩戒机制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信用惩戒机制法定化以后,由于法律标准事前公开,法律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成员对失信后果有合理的法律预期,法律的安定性就得以强化。 (二)关于行政性惩戒中失信行为的法律界定 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哪些?*信誉好的信用评级公司—找河南誉泰信用评估。 对于纳入行政性惩戒范畴的失信行为,应按照惩戒法定性的要求,考察信用主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主观故意性。其一,对违法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应当指向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失信行为。对于轻微的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纠正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不应直接实施信用惩戒。 这是由于信用惩戒的管理强度较大,必须考虑其所带来的严重不利后果,确**罚相当。其二,应当受到惩戒的违法失信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具有故意。对过失行为尤其是一般过失行为不宜实施信用惩戒,可采取其他方式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从信用法治的要求来看,守信主要是强调人们主观上应有守法或履约的意愿,不应故意违法或违约。在过失的情况下,失信行为与行为主体诚实守信意愿之间的关系并不密切。行为人对其过失行为尽管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应被施以过于严厉的信用联合惩戒。 笔者认为,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哪些?*信誉好的信用评级公司—找河南誉泰信用评估,社会信用法应当明确规定:有权实施信用惩戒的机关和组织,应当根据信用主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对信用主体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认定的失信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归集、共享和披露,并作为实施失信惩戒的重要根据。 (三)关于行政性惩戒机制的体系化 行政机关实施的失信惩戒会对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产生较大影响,故应当遵循相应的法治原则,实现惩戒权力法定、惩戒措施法定、惩戒程序法定。为此,应当通过立法对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1.分类建立行政性惩戒机制 对于行政性惩戒措施,应当根据其法律性质分别予以规制。社会信用法应重点针对限制或减损权利类行政性惩戒措施,明确其法律属性,规定相应的实施程序及必要的救济程序。对于非限权类“黑名单”措施(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的经营异常名录等),应当明确规定不得将其作为实施行政性惩戒的根据。 在实施行政性惩戒的过程中,信用主体实际上处于相对弱势、被动的地位。为有效约束公权力,防止其对信用主体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有必要对行政性惩戒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根据我国《立法法》*82条的规定,行政性惩戒不得违法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并且应属于本级**的事权范围。因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立法也无权规定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予以税收减免。 2.重点规制行政“黑名单”措施的实施 限权类的行政“黑名单”,备案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有哪些?*信誉好的信用评级公司—找河南誉泰信用评估。措施对信用主体的权利施以诸多限制,对其利益有重大影响,因而是信用法规制的重中之重。与实施行政处罚相比,设立行政“黑名单”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并实行“法律保留”。应当对限权类行政“黑名单”措施予以严格的法定化,除有关法律统一规定该措施的适用情形外,还要通过信息公开、民主决策、有效救济等机制保证该措施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笔者认为,对于限权类行政“黑名单”措施进行规制的法治要求是:标准法定、实施主体及惩戒方式法定、列入及移出程序法定、救济机制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