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质量环境健康三体系认证、信用体系认证—找誉泰公司—多名*专业辅导 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不一致 我国信用评级业务涉及金融市场多个领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对不同债券品种的管理而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由人民银行监管,交易所市场的信用评级业务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信用评级业务则由**监管(见表)。虽然2011年**明确由人民银行负责信用评级行业的统一监管,2016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业的主管机构,但对分割的债券市场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业务管理仍是由不同部门进行。不同部门认可资质的标准和准入门槛高低也不同,比如信贷市场上市场准入的门槛较低,被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数量达到80多家,这些机构在公司背景、管理水平、业务素质等方面良莠不齐、高低不一,而债券市场上存在多头管理,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较少,只有7家,评级业务的管理也较为严格。这种多头监管局面对信用评级行业的公信力和*性带来一定的影响,也*引起无序竞争。另外这种多头监管、多头认证也较*导致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 (三)信息披露监管不健全 虽然在《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中都对信用评级机构提交给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资料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但是并没有强制要求评级机构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更不用说对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作出要求了。在2016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8条中要求评级机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或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但是这些信息只对会员开放,非会员投资者想要获得有效信息不仅费时费力,数量也非常有限,难以借此对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比较和判断。这必然导致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约束功能无法发挥作用。 (四)对利益冲突的监管不够详细完善 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绝大多数采取的是发行人付费模式,这意味着利益冲突应该是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人民银行在2016年的《征求意见稿》中主要明确了从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评级人员的独立性来进行利益冲突的监管。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主要采取了禁止制度,列举了4种情形下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开展的评级业务。在保证评级人员的独立性方面,也仅仅列举了4种情形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回避制度。从这些规定来看一方面人民银行对主要利益冲突类型的界定不全面,比较模糊;另一方面对利益冲突监管的措施比较简单,不能根据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进行差异化监管,可操作性也差。 (五)行业自律监管薄弱 信用评级行业协会是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机构,主要通过制定自律公约以及有关的业务规章和收费标准来规范和约束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活动或行为,促进行业整体良性发展。我国在2010年分别成立户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信用评级专业**,但两个自律组织层次较低,主要在证券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下开展工作,成立时间较短,很难有效发挥自律的作用。 (六)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力,惩罚机制不够健全 公司质量环境健康三体系认证、信用体系认证—找誉泰公司—多名*专业辅导 从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来看,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违规的惩罚普遍是行政问责,力度比较轻,较严重的惩罚也就是退出信用评级市场,罚款金额较低,一般是违法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尤其是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机制没有建立,缺乏民事责任追究制度,无法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 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债券市场的发展,信用评级行业也将持续进入加速发展期,国际评级机构也抓住机会,纷纷通过与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合资或合作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为了更好地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中介服务质量,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我国金融安全,应该针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在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利益冲突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完善对其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