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及信用评价迫切需要信用法律 2013年我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实现了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在法规方面零的突破。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征信实施监管,对我国信用信息征集建设,特别是**金融信贷安全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现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与应用,已经不限于金融信贷。征信与信用评价的产品和服务应用广泛,涉及金融、社交、商务合作、日常消费、市场监管等很多领域,应用场景丰富,呈现多元化、多层次。信用理论界认为,我国将形成三大征信数据体系:金融、行政管理、商业市场服务。征信法规也应该从金融领域拓展到监管与公共服务、商业活动与市场。现在较迫切的有两个问题: 其一,涉及到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价及其应用,现在很多**职能部门从行政监管角度出发必须对信用信息进行征集与评价,但是相关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需要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去申请审批或备案,这很难落实。 其二,涉及到很多市场服务机构,其开展征集和评价并不是为金融信贷服务,而是为企业或个人服务,包括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以及基于电商平台或基于商务合作与重组并购等等,可能是为社交服务,可能是为了买车、找保姆、找婚恋对象等各种应用场景的征信与信用评价。 这种机构也要按照人民银行按照征信条例要求、按照对金融信贷相关的征信活动的管理办法来管理,这不合理。以金融审慎原则管一般市场活动,是监管过度,会制约服务业发展。 对我国信用立法的建议 一是加快建立信用行政监督法。 确定政务诚信的内容与边界,担当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防止行政任性,明确公示制、负责制、承诺制、程序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具体规定,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制度,把政务诚信建设提升至法律层面。深化落实规划纲要,借鉴先进的国际经验,使政务诚信规范化、法律化,促进提升社会公众对**的信任,提升社会凝聚力。 二是加快建立完善全民正义诚信法。 2018年5月,**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使诚实守信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宜尽快建立全民正义诚信法,对全民正义诚信规定明确的法律界限与具体内容。全民正义诚信法至少对三个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作用:为执法提供法律支撑,震慑潜在的非正义诚信主体和行为,为正义善良的人们提供法律支持。 从信用管理角度看,此类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应包括:明确界定失信行为,确定接受举报的部门或机构并建立快速接收有关失信行为举报信息的机制,确立合理的惩戒尺度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明确被惩罚人申诉的范围、期限和方式,规定诬告、诽谤他人的行为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等。 三是加快建立完善统一的征信与信用评价法律。 社会各界都需要有关信用信息的法律支撑,比如**需要依法归集、共享和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同时需要依法监管;提供征信、信用评价及信用调查与咨询管理等的信用服务机构需要依法经营;企业与个人需要明确法律界限,在依法维护自身信用、保护自身隐私的同时,要依法向社会提供必须共享的信用信息。 我们急需这样一部有共同底线与原则及明确规定的法律,强制包括**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统一的征信与信用评价法。征信与信用评价法应适用于整个现代信用服务业,覆盖金融、商务、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全领域,涉及网络、投资、消费等各种场景下的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等全部征信与信用评价活动。